市民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民民族
成份登记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委)办,公安分局:
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制定《天津市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办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7日
天津市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办理规定
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我市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民族成份登记办理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公民的民族成份由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公民的民族成份变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确认审批。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三、公安机关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天津市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四、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六、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籍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籍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开具《天津市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审批件》。申请人持《天津市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审批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九、对于公民在户口登记或迁移中造成民族成份错登,要求更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十、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于每半年次月10日前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汇总,填写《天津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备案汇总表》,向市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