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办理规定》解读
2015年6月16日,国家民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本市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学习《办法》新精神、新政策,结合本市工作的实际,对此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为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市落实举措打下基础。
在此基础上,市民委与市公安局多次协商,共同起草了《天津市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办理规定》。《天津市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办理规定》共11条,按照《办法》的具体规定,对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工作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程序、工作职责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分解细化,为本市民族事务、公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