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08年7月7日,市民族宗教委印发了《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划分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为指导我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提供了重要依据,在促进我市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2月1日,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2020年7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按规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根据法规的修订完善,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划分规定中不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是必要的。
二、文件制定过程
2020年,我委起草《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过程中,同步启动配套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2021年3月,我委立法起草工作小组根据地方性法规调研情况,参考其他省市经验作法,起草了《天津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多次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共同研究,结合我市宗教事务管理实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修订,确保区分标准既符合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广泛征求各区民族宗教委、各全市性宗教团体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充分吸纳。经我委合法性审核后,于2021年4月16日提交第11次委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修改文件名称为《天津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以下简称《区分标准》),同时对《区分标准》的法定依据进行相应调整。
2.原《划分规定》中仅明确寺观教堂的标准,此次修订的《区分标准》增加了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标准。原《划分规定》中要求寺观教堂的主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该规定不符合实际,经研究后删除。
3.《区分标准》明确了寺观教堂6个方面标准。主要内容有:场所独立,四至清楚,产权清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属争议;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主体建筑独立,配套设施齐全,有符合本宗教规制和基本要求的主体建筑以及其他配套建筑,独立于周围单位和居民小区,不妨碍周围其他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有固定并依法认定备案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具备完全自养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区分标准》明确了固定宗教活动处所5个方面标准:场所相对独立,对土地和房屋、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有合法使用权;具备相应的宗教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当地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有相关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5.明示《区分标准》施行前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原登记类别不变。《区分标准》施行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须符合本标准。
四、法律法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