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链接:《天津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解读
市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族宗教委、各全市性宗教团体:
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建设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区分标准。
第二条 设立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寺观教堂是指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寺观教堂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场所独立,四至清楚,产权清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属争议。
(二)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主体建筑独立,配套设施齐全,有符合本宗教规制和基本要求的主体建筑以及其他配套建筑,独立于周围单位和居民小区,不妨碍周围其他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有固定并依法认定备案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具备完全自养条件。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依法设立的除寺观教堂之外,规模较小、信徒较少、设施简易的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场所相对独立,对土地和房屋、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有合法使用权。
(二)具备相应的宗教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当地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相关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五)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场所类别上注明“寺观教堂”或“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六条 本区分标准施行前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原登记类别不变。本区分标准施行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须符合本标准。
第七条 本区分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划分规定》(津宗〔20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