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识《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2017年,国务院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公布,为推进新时代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提供了遵循。制定《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新时代基层宗教治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宗教领域实际问题的战略选择。
2.《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制定的背景及起草过程
我市于1994年2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9月进行部分修订,但是一直没有制定综合性的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为尽快补齐法治建设的短板,适应新时代宗教工作的需要,加快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启动《条例》立法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开展了《条例》立法的基础调研工作。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继续深化《条例》调研工作,再次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宗教立法工作,市领导同志做出明确指示,要加快立法进度。为此,成立了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推动调研论证和草案起草工作同步推进。2019年6月,《条例》的重点问题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相继完成。按照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征求各市级部门,各区民族宗教部门,市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代表人士,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2020年,《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项目,5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7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3.结合天津实际,《条例》有哪些重点内容?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分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涉外宗教事务、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64条。《条例》起草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并学习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和做法。既严格对标上位法,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市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把我市宗教工作长期坚持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体现了天津特点:
(一)强调中国化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条例》坚决贯彻这一要求,并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二)遏制商业化倾向
《条例》针对宗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做了专门规定,明确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化运作,以及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等,同时设立处罚条款。
(三)明确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对于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权限,结合直辖市宗教事务管理的特点,将审批权限明确为市级权限。包括“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和“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两项审批事项的权限明确为市级。
(四)细化管理措施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内容进行细化,对管理措施进行细分,实行分类管理,增强治理效能。一是设立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制度。二是设立接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境外捐赠的备案制度。三是对未达到大型宗教活动规模,但在重要宗教节日或者按照宗教传统开展的超出日常规模的宗教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五)聚焦重点工作
在确保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条例》聚焦我市宗教领域重点工作,加大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一是明确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筹备期。二是兼顾立法的超前性,规定禁止利用现代声、光、电等技术合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三是为满足在津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需求,按照现代化大都市的城市定位,对涉外宗教事务单设一章。
(六)紧跟形势需要
在本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我市宗教领域果断采取暂停宗教活动场所对外开放、暂停开展各类集体宗教活动等一系列举措,确保了我市宗教领域疫情防控“零感染”。实践证明“两个暂停”行之有效,《条例》将此经验和做法上升固化为法规制度,专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规定。
4.《条例》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信教公民法治观念。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部门应当就补偿方式与被征收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等等。
5.《条例》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商业化倾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等。
6.《条例》在规范政府依法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明确市和区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职能;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协助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明确宗教事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开展大型宗教活动、开展超出日常规模的宗教活动、开展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施行审批或备案管理;明确宗教事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宗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等等。
7.《条例》在引导宗教界规范自我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明确宗教团体具有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信教公民法治观念;指导规范教务活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并向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建立、完善宗教教职人员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同时,《条例》还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在宗教团体指导下履行的相关职责。
8.如何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做好《条例》颁布后的宣传贯彻实施,一要加大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态势。宣传培训工作坚持市区结合、点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营造良好的法规实施氛围。二要制定完善《条例》配套办法,指导宗教界规范管理制度,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宗教工作新要求。三要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了解《条例》实施中的问题,推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