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我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定的立法背景
目前,我市共有53个少数民族,有1个民族乡和53个民族村,人口总数为33.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比例2.56%。近年来,我市的民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政治权利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民族经济不断增长,民族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生活习俗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政府有力保障,为维护我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环境。为了巩固我市民族工作取得的成果,需要通过立法把行之有效的政策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针对少数民族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规范,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九条,内容包括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体制、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养老、文化、教育、医药、体育等事业发展和法律责任等。
(一)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结合我市民族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从三个方面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一是明确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政策、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见,发挥少数民族在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规定民族乡和民族村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三是规定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的名额。市和区、县、民族乡以及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二)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从多个方面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益:一是规定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保障清真牛羊肉商品供应,按照规定对承担定点屠宰和储备清真牛羊肉商品任务的单位给予财政补贴。三是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采取措施妥善安排具有特殊丧葬习俗(主要指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墓地,并支持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
(三)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
规定从两个方面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予以保障:一是在经济上对少数民族进行帮扶,民族乡的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的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市和民族乡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扶持。二是国家和本市认定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财政等方面享受优惠或者扶持。
(四)保障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的发展
规定从多个方面保障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的发展:一是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养老服务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养老事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符合少数民族需要的养老服务设施。二是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与体育事业。三是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事业。民族乡、民族村和少数民族公民较集中的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帮助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