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活动场所是什么法人?
答:《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这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
二、宗教活动场所是否都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答:登记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才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能申请法人登记。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申请法人登记,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必须申请法人登记?
答: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法人登记,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
四、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需要履行下列程序:
1.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首先应当取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2.取得宗教团体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3.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五、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人登记申请书;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章程草案。
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应当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办理哪些事项?
答: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七、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变化?
答: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八、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被注销登记后,是否还能以宗教活动场所身份开展宗教活动?
答: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宗教活动场所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向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登记后,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不能再开展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