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宗教委关于推荐2024年天津市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区民族宗教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现将2024年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和视察天津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和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学在深处、谋在新处、干在实处,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形成抓手有形、受众有感、教育有效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氛围,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推荐原则
(一)推荐示范区以及乡镇(街道)、机关、企业、社区(村)、学校、宗教活动场所,需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测评指标(东中部地区)进行初验测评,初验评分达90分(含)以上方可推荐。推荐其他类型的单位,暂不进行初验测评打分。
(二)推荐对象应是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助力“三项计划”;参与“道中华”、“天津民宗”微信公众号等民族工作宣教平台建设;积极参与我市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任务活动,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
(三)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2018年及以前命名的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含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典型示范单位)已经期满退出。期满复报的,按照新标准重新申报。
(四)对于出现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违反党的民族政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恶性事件、创建工作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地区和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三、推荐数量
各区民族宗教委、各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1-2个。
四、推荐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提交《2024年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和推荐初验报告,由所在区民族宗教委或有关单位审核盖章后于2024年3月25日17:00前报市民族宗教委,电子版发送邮箱。
(二)市民族宗教委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审核评选,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命名授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区民族宗教委、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实事求是,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对推荐对象及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并做好推荐初验工作。
(二)加强指导督促。请各区民族宗教委、各有关单位要对申报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给予支持帮助。
(三)加强宣传推广。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典型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不断提升示范区示范单位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
市民族宗教委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