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宗教委关于推荐第十一批全国民族
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区民族宗教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按照《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民办发〔2023〕39号)要求,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试行)》(民委发〔2023〕20号)规定,我委将开展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一)重点推荐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积极落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三项计划”,参与“道中华”微信公众号等民族工作宣教平台建设方面;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的示范区示范单位。
(二)申报单位在已被命名的2018年至2022年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中遴选,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有关规定。
(三)推荐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6种类型的示范区示范单位,需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试行)(见附件)进行初验测评,初验评分达100分(含)以上方可推荐。其他类型的单位暂不进行初验测评。
(四)部队系统单位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统一推荐,我市不再推荐。
(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目前第五批及以前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已经期满。期满复报的,按照新申报示范区示范单位标准推荐。
二、推荐程序
(一)各区民族宗教委、各有关单位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推荐原则和工作实际,可推荐示范区示范单位1个。各区民族宗教委推荐的示范区示范单位,需经区委统战部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民族宗教委对各区、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推荐名单经市委统战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工作要求
各区民族宗教委、各有关单位请于2023年4月24日前将《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及图片报送市民族宗教委民族一处,同时电子版发送政务邮箱smzzjwmzyc01@tj.gov.cn。逾期不再接收。
联系人:田红玫、周璇 电话:23317332
附件:1.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
批表
2.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2023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