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召开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会,表彰近年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表彰新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事迹,引领全市各族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进“五个认同”,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奋斗。
二、表彰名额、范围
拟表彰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90个,模范集体占60%,模范个人占40%。
表彰的范围主要是2015年天津市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三、推荐评选条件
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促进发展天津市少数民族经济和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工作,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创新民族工作新思路、新机制,积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努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原则
(一)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基层单位倾斜。
(二)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优先参评。
(三)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人选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四)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程序,即组织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分别在所在单位、市级范围两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奖励办法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六、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推荐。各区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进行推荐,填写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2)、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3)、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4)、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初审推荐表(附件5),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并于2020年2月20日前报送市民族宗教委。请各区确定推荐评选工作联系人,填写推荐评选工作联系人表(附件6),于2月5日前反馈至邮箱。
(二)初审。市民族宗教委对各区报送的拟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各区要对推荐的模范对象进行政审、公示。
(三)复审。市民族宗教委对各区推荐情况组织复审,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联系人:杨春波 刘洪源 周 璇
联系电话:23317332(兼传真)
如需下载附件电子版,请登录天津市政务邮箱:
https://mail.tj.gov.cn/,用户名:smzzjwmzyc02,密码:Smzzjw@23317332。
附件:1.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3.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4.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初审推荐表
5.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初审推荐表
6.推荐评选工作联系人表
2020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