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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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委 市宗教局关于印发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76/2017-000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宗〔2017〕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宗〔20176

 

市民委 市宗教局关于印发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市民委 市宗教局关于《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815

(此件主动公开)

       

市民委 市宗教局民族宗教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市民委市宗教局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是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津政纪〔200637号)及民族宗教工作需要,由市财政局核拨的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投入,促进我市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

第四条 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细化管理。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支出要统筹全市发展大局,兼顾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新情况、新任务、新形势;要体现历年结余和当年预算资金、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的要求,将预算细化到使用单位(处室)以及具体用途等。

(二)科学论证,有效安排。申报的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依照我市民族宗教工作的发展规划以及部门收入情况,视项目的轻重缓急和预期效果进行有效安排,量入为出,完善资金分配;收支平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管控,全程跟踪。我委对财政预算安排的民族宗教工作专项经费实行全程跟踪,严格过程报告,加强审计监督,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五条 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由市民委(市宗教局)安排负责的民族宗教工作;

(一)民族工作

1.做好民族领域各项工作;

2.促进少数民族经济事业发展;推进民族乡村社会发展,开展民族乡村统计分析;加强清真食品依法监管,提升清真食品供应与保障能力;对口支援和帮扶不发达民族地区;扶持民族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做好与我市签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作框架协议地区之间帮扶的各项工作;

3.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宣传等事业。促进民族教育发展,帮扶民族学校及内高班,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加大少数民族体育事业扶持力度,提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水平;指导少数民族团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对少数民族重要传统节日活动予以必要支持;促进各民族间交流交往和联谊,增进民族团结;

4.开展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典型,组织评选活动;

5.加强与民委委员单位工作交流与协作,充分发挥民委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

6.帮扶和慰问少数民族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7.做好新疆在津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站及天津少数民族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室相关工作;

8.推动民族领域重点难点及特殊问题的解决,做好民族领域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

(二)宗教工作

1.做好宗教领域各项工作;

2.推动宗教领域重点难点及特殊问题解决;协助维护宗教产房屋安全工作;做好宗教领域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3.推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水平;

4.做好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各项工作;

5.加大对重点寺观教堂修缮的资金支持,做好和谐寺观教堂评比活动。

(三)培训工作

1.开展对全市各区、民委委员单位、大专院校及民族中小学校,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相关领导及干部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基本知识及相关工作的培训;

2.开展对各民族宗教团体负责人、各寺观教堂主要负责人培训;

3.开展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骨干队伍教育培训,着重发掘民族宗教界后备人才;

4.其他与民族宗教工作相关的各种培训。

(四)宣传教育

1.加强民族宗教网站建设及民族宗教宣传平台建设,做好各项工作;

2.利用各种途径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理论知识;

3.联系联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坚持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谈心谈话、爱国主义教育及实践行活动;

4.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友好交往活动;

5.加强与新闻媒介的沟通联系,做好民族宗教领域信息、新闻宣传等各项工作;

6.编印民族宗教相关文献宣传资料。

(五)其他方面

1.推动民族宗教依法行政工作;联合有资质的单位及专家学者共同开展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起草、修订,案例协助及咨询等各项服务;进行民族宗教课题研究。

2.加强民族宗教信息库建设,完善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民族宗教工作三级网络;

3.加大对各区、各级民族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民族宗教领域重点工作及活动的资金支持;

4.开展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慰问、探望等工作;开展民族宗教领域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的慰问工作;

5. 承办民族宗教工作相关会议及活动,做好上级部门、兄弟省市相关部门检查指导、来访、交流等接待事宜;

6.开展我市与兄弟省市民族宗教工作学访、经验交流、调研等工作;

7. 其他与民族宗教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六条 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由市民委办公室和各业务处室共同组织实施。

办公室统一管理委(局)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草案,组织监督委(局)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各处室是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在充分考虑委(局)及处室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编报本处室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经主任(局长)办公会审批后,严格按照《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支出。凡无预算、超预算及未细化的预算,一律不予办理资金支出手续。

第七条 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各业务处室的资金申请,须事前申报,填写工作呈报单,提出可行性方案,细化预算,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支出3000元(含)以下的,由经手人和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办公室主任审批;支出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以下的,需增加分管该处室的委(局)领导签字后,分管财务的委(局)领导审批;支出10000元以上的,须经委(局)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的委(局)领导签批。

(二)各宗教团体、有关单位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的申请,须附细化预算,由主管业务处室提出意见,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严禁化整为零。所有经费申请支出由各处室负责,无对应处室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支出10000元(含)以下的,由经手人、处室负责人、分管该处室的委(局)领导签字后,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的委(局)领导审批;支出10000元以上的,须经委(局)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的委(局)领导签批。重大资金经党组会三重一大研究通过后予以支出。

第八条 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委(局)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处室、宗教团体和有关单位的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与各业务处室对各民族宗教团体、有关单位关于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申请的预算、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年终,各宗教团体、有关单位要将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款项收支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办公室及相应处室进行备案。

(三)委(局)内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对拨付给各民族宗教团体、有关单位的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特别是重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

审计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委(局)内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对整改不及时、不合格的单位,将取消下一年度资金申请批准,委(局)内审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如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 委(局)各处室要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专项资金中项目支出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实施重大项目绩效评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民委(市宗教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族宗教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的通知》(津民宗2011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办公室

20178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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