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宗办〔2017〕23号
市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
的工作意见
各区民宗(委)办:
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和《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文件精神,为创新民族团结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六进”),发挥好“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基调,以“建设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为目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不断拓展参与类型、参与范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努力维护我市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总体要求
通过深入开展“六进”活动,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发挥好示范单位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重点打造一批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保障机制,在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经费预算、激励考核等方面提高精细化、法治化、常态化水平。
三、具体目标
(一)创建活动进机关。从少数民族人员较多、任务较重单位做起,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规和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要进入各级党政机关,包括机关所属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要抓好学习教育,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机关党课教育和干部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党校和培训机构的课程均应安排民族政策内容,普及民族法规政策和民族工作常识;要搞好结合、全员覆盖,把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紧密结合,融入大讲堂、巡回演讲、文体活动、参观考察、座谈研讨及各类社团活动之中;要把创建活动融入机关工作,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各个方面,加强对基层服务“窗口”单位、一线执法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查民族平等政策执行情况,杜绝歧视性言论和做法。
(二)创建活动进企业。从与民族工作相关的企业做起,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班组建设,营造各民族职工团结互助的良好氛围。要进入国有企业,同时鼓励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把维护民族团结、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作为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切实把民族工作当作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企业领导层、管理层认识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把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使之与帮助加快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相结合,与维护各族职工的合法利益相结合,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在企业用工上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引导各族职工相互了解信任和尊重,营造包容互助的良好氛围。
(三)创建活动进社区。按照嵌入式社区建设的要求,把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建设,典型引路,全面推进;要把民族团结工作体现在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划和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事项中,同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融入社区日常工作、服务事项和学习生活;充分发挥民族领域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推动基层民族事务委托管理、专人负责;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和模范楼、门、院创建活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服务特需特困、调解矛盾纠纷,实现各族居民共建共享。
(四)创建活动进乡村。从民族乡村做起,把创建活动纳入乡镇发展总体规划,与加快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结合,扎实推进。要以创建活动带动“美丽乡村”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在加快乡村发展中更好地体现满足民生需求、传承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的要求。
(五)创建活动进学校。根据大、中、小学学生的年龄特点,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教育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创建活动,教育各民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推动民族团结教育在全市学校的开展,通过校园文化建设、搭建社会实践平台、节庆契机教育和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文体活动,增进各民族师生间的互相了解,培育中华民族大家庭意识。
(六)创建活动进宗教场所。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规,增强宗教教职人员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和谐相处。结合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积极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增强爱国爱教、遵法守法观念,端正教风、纯洁“正信正行”;自觉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周边和参加宗教活动的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自觉反对破坏民族团结言行和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
四、具体要求
(一)要结合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和我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遵循,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执行《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根据工作意见的要求,联系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六进”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开展“六进”活动,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要高度重视“六进”活动,按照工作意见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六进”活动的工作指导,落实好“六进”活动的经费;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六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六进”活动已列入全市各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活动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机关、街道、乡镇、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四)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深度。及时宣传“六进”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创造有利于“六进”活动的舆论氛围。在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月活动期间,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教育。
五、工作安排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六进”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抓手,是民族工作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我市“六进”活动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全面覆盖的原则,结合城市民族工作的实际,从2014年开始以社区、乡村、学校为先导,推动示范单位的创建,2015年做出了用两年时间创建1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村)工作部署,2016年评选打造出了50个示范社区(村)。2017年确定了创建52个示范社区、示范村,市民委年底要进行验收和授予称号。各区要结合实际,在继续深化示范社区、村、学校创建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机关、企业、宗教活动场所的创建工作。“六进”活动的全面部署,全面推动,全面落实从今年开始,按照部署、推动、落实同步,指导、验收、监督统一的原则,抓好三个重点工作环节:
宣传发动。各区要根据“六进”活动的要求,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结合实际,突出亮点,力求创新。
组织实施。各区要按照工作意见,狠抓落实,做到部署及时、措施到位、收效明显。创建活动中要善于总结提高,广泛宣传经验做法、成效和示范典型。创建工作中的做法、亮点要以简报、信息等形式及时报送。
检查验收。各区要结合实际按照考核验收标准,注重日常工作的积累,完善文书档案整理工作,做好迎检准备。市民委将适时组织“六进”活动专项检查验收。
2017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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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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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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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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