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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委(市宗教局)公务用车使用及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76/2015-000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宗办〔2015〕1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宗办〔201514

 

 

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委(市宗教局)

公务用车使用及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民委(市宗教局)公务用车使用及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5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委(市宗教局)公务用车使用

及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级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委(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使用规定

(一)委(局)保留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加强绩效评价,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三)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封存停驶。

(四)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和应急保障。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专门负责传递党和国家机密文件及文书,负有绝对保密、安全、快速通信职能的机动车辆,通常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和委(局)领导特急文件取送。

应急用车,是指专门负责处置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机动车辆,通常用于委(局)领导交办的情况特别紧急、保密要求特别高、时限性特别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五)委(局)主要负责人未参加车改的,其工作用车需严格管理,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车辆尾号限行时,通过调剂单位保留的车辆解决。

各单位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的,其工作用车应当移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调剂配置。

(六)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其他一般公务不得使用。

(七)组织或参加有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或大型活动、民族宗教界重要节日活动、由局级领导带队的有3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活动、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财务工作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送交支票时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可以使用单位保留车辆。

(八)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等公务用车给个人使用,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九)委(局)机关集体出行、集体调研、重要公务接待等符合规定的公务用车要求,通过公交集团组建的车辆服务公司保障。

1.保障范围:

(1)由局级领导带队的有3人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活动。

(2)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

(3)经委(局)领导批准、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私家车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公务活动。  

2.租车流程:委(局)各处室提出书面用车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审核确认,处室相关人员拨打租订车电话 2627115526291166提出用车需求,经双方确认后,统一填写租车预订单,车辆服务公司派车;服务完毕后用车人将经签字确认的运营单带回单位作为结算凭据,费用由委(局)统一支出。

二、公务出行费用管理

(一)按照市公车改革有关规定,向个人发放交通补贴,用于环内公务活动。

(二)我委(局)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至环外区域(指天津外环线以外)发生的住宿、伙食、市内交通等出行费用,按照《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报销差旅费。

(三)严格控制环外区域公务活动审批。环外区域公务活动须填写工作呈报单,经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行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出行活动。严禁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四)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出行至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所属环外区域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为每人每天80元(市内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

2.出行至蓟县、宝坻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滨海新区所属环外区域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为每人每天120元(市内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

(五)选择驾驶私家车出行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出行至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所属环外区域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另行据实报销。

2.出行至蓟县、宝坻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滨海新区所属环外区域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为每人每天150元(市内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另行据实报销。

(六)环外区域出行乘坐本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或由单位租用公交集团组建的车辆服务公司车辆出行的,不再享受交通补助。

(七)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报销。

(八)环外区域出行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要住宿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九)工作人员出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开展公务活动的公文、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材料。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附件1.《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开支标准表》

      2.《民委(宗教局)车辆派遣流程图》

      3.《环外出行方式呈报单》

 

 

 

 

                       

 

 

 

 

 

 

 

 

 

 

  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办公室

20159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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