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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津民委〔2015〕20号
市民委关于推荐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委(办):
为培养树立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国家民委定于今年下半年评审命名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的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进行推荐和评审。
(二)示范单位能够将创建活动纳入中心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工作机制健全;建立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因地制宜开展创建活动,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特色鲜明,对促进当地民族团结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示范单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民宗委(办)统一推荐,并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推荐名额数量
国家民委共分配天津3个名额。各区县可以推荐上报一个示范单位(示范乡镇、示范社区、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寺庙等),从中遴选出3个推荐对象,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国家民委,参加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评选。
三、示范单位命名类型
本次评选命名的示范单位类型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旗、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单位、示范寺庙等。
四、报送要求
请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一式2份纸质原件、电子版及图片(每个单位附3张数码图片,图片规格为3MB)报送市民委(宗教局)政法处。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晓军 云燕
电 话:23319080(兼传真)
附件:《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2015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被推荐单位全称:
所 属 区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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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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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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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展 创 建 活 动 主 要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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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展 创 建 活 动 主 要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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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 宗办审 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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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 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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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
办公室 |
2015年8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