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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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委(市宗教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梳理情况报告
索   引  号 :
000125276/2015-0001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宗〔2015〕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民委(市宗教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梳理情况报告

 

市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工作部署后,我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了委()领导小组,并组成工作办公室负责权责梳理工作。

按照市编办的文件要求,我委(局)依照民族宗教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具体情况,经过认真梳理、仔细核定、征求意见等程序和环节,并向市编办进行汇报,经指导后再度修改,形成我部门的权责梳理清单。此权责梳理清单已经我委(局)主任(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市民委(宗教局)权责梳理目录》、《市民委(宗教局)权责梳理表》、《市民委(宗教局)自行清理的行政职权表》及相关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附后)

经梳理,我委(局)现有行政职权共计28项,按工作职责分为民族事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两大类。其中,民族事务2项、宗教事务26项;按职权类别分为行政检查1项、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13项,其他类8项。所有行政职权均有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法律依据充分,实施机构、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检查1项:

清真食品管理监督检查

二、行政许可6项:

(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

(二)市级宗教团体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许可

(三)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许可;

(四)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五)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许可;

(六)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许可

三、行政处罚13项: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处罚;

(四)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未报告的处罚;

(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八)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院校的处罚;

(九)非法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十)非法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十一)擅自组织朝觐的处罚;

(十二)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十三)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

四、其他类8项:

(一)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申报审核(初审上报);

(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审核

(四)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和负责人的审核

(五)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许可(初审上报);

(六)设立宗教院校许可(初审上报);

(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暂不列入《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八)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许可(暂不列入《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另外,我委(局)正在实施的工作中,有一项开具回汉族公民通婚汉族公民申请在回民公墓安葬证明的工作,该工作实施多年,但没有任何法定依据。是公民提出申请后,经我委(局)对照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居委会证明审核后,开具证明,再由市民政局所属市殡葬服务中心再审核,办理汉族公民在回民公墓按回族习俗安葬。

此项工作中,不仅办理程序没有法定依据,还增加了群众办理程序的负担,我委(局)意见做为自行清理项目,不再办理。今后,由市民政局所属市殡葬服务中心做为服务项目实施即可。

 

 

 

                        

 2015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办公室

20155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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