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政府民宗委(办)、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表彰近年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经国务院批准,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定于2014年9月底在北京召开。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民委发〔2014〕87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及我市的表彰名额
表彰范围主要是2009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其中部分代表将到北京出席表彰大会并受奖,对未到京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由市政府采用适当方式代国务院向其授奖。分配给我市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名额共21名,其中模范集体9名、模范个人12名。各单位推荐1名模范集体和1名模范个人,作为候选。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 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二)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司局级及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县处级及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三)对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要给予积极考虑。
(四)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评选推荐。
(五)各单位要制定评选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评选质量。
(六)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
各单位对拟评选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其中对模范个人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我委对拟上报的表彰对象将在《天津日报》公示。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拟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四、评选工作进度安排
各单位负责于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六、各单位会后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市民委政法处。
联系人:市民委政法处 周晓军、乔 冲、云 燕
联系电话:23319080(电话、传真)
周晓军 13642178087
乔 冲 13821352419
云 燕 15522321012
附件:1.《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2.《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
3.《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
4.《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建议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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