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体育局 ———————————————————————————— 文件 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高等院校,武警天津总队政治部,有关单位:
天津市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作为我市民族工作重点大型活动,定于今年9月举行。本届运动会是由市民委、市体育局主办、河东区人民政府承办,市少数民族体协协办,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民族体育盛会。为筹备组织好本次运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弘扬“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主题,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坚持“发展民族体育、增强人民体质、促进民族团结”的基本理念,充分展示我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运动水平,展现全市各民族团结和谐的精神风貌,为加快美丽天津建设做出贡献。
二、时间、地点及参加范围
详见总规程。
三、工作要求
本届运动会是我市民族体育发展水平的大展示,是民族团结进步成果的大展示,也是备战2015年全国十届民族运动会的大练兵;既是一项重要的体育赛事,更是一次重要的政治活动。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加以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和组团参加市运动会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抓紧落实参加的竞赛和表演项目,精心筹划开幕式入场式队伍表演,认真选拔参赛队伍,严格训练,积极参会参赛。(具体要求见总规程,各单项规程另发)
四、关于表彰活动
本届运动会将对近年来为推动我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请各区县和有关单位于4月31日前,将主管此项工作的区县局级领导同志以及工作部门负责人、联络员,报市民委民族二处。
运动会筹备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民族二处:薛腾 电话(传真):23396566 手机13920577311
附件:1. 天津市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委会工
作联络表
2. 天津市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2014年3月24日
(建议此件公开)
附件1
天津市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组委会工作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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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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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民族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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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民族 副区(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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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体育 副区(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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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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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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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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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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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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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举办天津市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弘扬“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主题,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坚持“发展民族体育、增强人民体质、促进民族团结”的基本理念,充分展示我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运动水平,展现全市各民族团结和谐的精神风貌,为加快美丽天津建设做出贡献。
一、主办单位
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天津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天津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
四、时间、地点
2014年9月21日(周日)在河东区东局子体育馆(河东区成林道军事交通学院旁)举行开幕式。竞赛和表演项目比赛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部分竞赛项目的预复赛提前进行。
闭幕式暨总结表彰大会择日举行。
五、竞赛及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
蹴球、射弩、陀螺、毽球、民族式摔跤、武术、板鞋竞速、珍珠球、团结接力、花毽、民族健身操、顶罐、押加。
(二)表演项目
分技巧类、竞技类、综合类。由各代表团推荐报项,经大会审定。要求:
1.历史悠久、富有民族特色、群众喜爱、内容健康。
2.具有普及力,有创新性。
3.新挖掘整理的体育性项目。
六、参赛单位
各区、县,高等院校,武警天津总队,有关单位。
七、比赛办法
(一)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
(二)比赛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规则。我市特有竞赛项目沿用上一届比赛规则。
八、运动员资格
(一)具有天津户籍、学籍、在津工作学习证明。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体检证明身体健康合格者。
(三)表演项目中少数民族参赛运动员不低于20%。
(四)竞赛项目中少数民族参赛运动员所占比例按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九、报名日期和要求
(一)第一次报名:4月30日前,各代表团将参加竞赛、表演项目和人数报送承办单位。
(二)第二次报名:5月31日前,各单位按要求将正式报名表(需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承办单位。
(三)各代表团必须为本团成员购买七届民族运动会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运动会期间遇伤害事故,各代表团自理。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竞赛项目奖励名次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表演项目设一、二、三等奖。
(三)运动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一、裁判和仲裁
(一)竞赛和表演项目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照要求推荐并报主办单位审核批准。
(二)大会设竞赛仲裁委员会、表演评判委员会,人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二、比赛器材
(一)竞赛项目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二)表演项目所需器材,各代表团自备。
十三、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一面,规格为2×3米,颜色自定,标明代表团汉字全称,不得有其它标志。
十四、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
运动会期间对发展我市民族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另发)进行表彰,并邀请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观摩本届运动会。
十五、经费
各代表团参赛经费自理。
十六、解释权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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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
办公室 |
2014年3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