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12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社区创建互观互检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委(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和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以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中心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我委决定组织各区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社区创建互观互检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民族工作的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今年按照国家民委的要求,我市要开展“保稳定、讲团结”为主题的创建活动,根据城市民族工作的实际,大力推进社区基层服务少数民族群众,为民办事的创建模式,不断探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新途径。
互观互检活动是指导深化创建活动、监督检查创建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大对党的民族政策法规宣传的重要途径。互观互检活动要坚持按照每年我委确定的创建活动主题,深化创建活动内容,不断推动社区创建活动和民族工作的发展。
搞好互观互检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题,把互观互检活动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要载体,推动我市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涌现出更多先进典型,激励全市各族人民为我市“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中心工作营造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和活动形式
互观互检活动的时间将在9月份集中开展,可以采取社区负责人汇报本社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情况,社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代表参加座谈或发言方式,可以考察社区现场和活动展示,可以举办社区文化展演或图片展览等方式,充分展示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果和经验,为互观互检营造良好的道德文化氛围。
各区县要在做好社区创建基础性工作同时,推选出2个典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社区,可以是老典型作出新成绩,可以是新典型,并将参观检查形式、内容和典型书面材料报送我委。以上文字材料请于8月10日前报政法处。
三、检查内容
各区县要指导社区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委、民政部文件精神,做好重点环节的具体工作,从组织、宣传、开展活动等方面逐一落实,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验,不断创新活动模式,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创建方法。同时,要在工作中主动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本着服务社区,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对社区创建的指导,共同做好社区民族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抓好社区典型的培养和挖掘工作。随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入,各区县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典型经验的培养工作,确保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典型层出不穷。
(二)要加强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规,团结教育各族群众自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工作。
(三)要创新活动形式,丰富社区创建的内容。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围绕社区创建活动的主题,不断创新民族团结进步社区创建活动内容形式,要抓好与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共建活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利于各族群众参与的群众性活动,通过歌舞表演、图片展示等方式宣传和繁荣各族群众的文化活动,使创建活动与提高社区居民思想道德文化水平结合起来。
深入开展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互检活动,是落实《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津民委[2010]21号)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我委2012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点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做好基础性工作,认真推动市民政局和我委的工作部署。要通过互观互检活动学习、交流各区县的经验、做法,展示社区创建成果,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为推动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奠定基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族 团结进步 互观互检Δ 通知
(共印18份)
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
2012年3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