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迎庆建国60周年,切实依法加强
清真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委(办)、经贸(商)委、工商分局、卫生局、质监局、开发区管委会城管局: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下,我市清真食品市场健康发展,为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将迎来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进一步依法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管,对繁荣市场,保障需求,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经研究决定,于8月至10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真食品市场的依法监督检查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维护团结稳定的政治责任
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监管,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也是艰巨的政治任务。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清真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工作机制的作用,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实施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监管工作。
二、依法监管,切实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生产经营活动
各区县各部门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和商务、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辖区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和依法规范,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一)对清真主副食、糕点、调料、牛羊禽肉屠宰加工、餐饮饭店、超市及农贸市场等各类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切实加强依法监管工作。促使生产经营者合法守法经营,保证清真食品市场的繁荣稳定。
(二)对未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和备案登记,非法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擅自悬挂和使用清真标志的,要分清情况,依法规范。符合备案条件的,要积极做好宣传服务,完成备案手续;基本符合条件的,要加强政策法规教育,限期整改,条件合格后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立即责令撤除清真标志,停止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
(三)对以特许经营、连锁加盟等模式经营的企业,在未依法取得清真食品备案登记前,该企业及其相关经营者均不得悬挂和使用清真标志,不得以“清真食品”为名销售商品和发展加盟商;已经政府备案的清真食品企业,在发展加盟商和连锁店时,要建立相关制度,其加盟商和连锁店未依法进行清真食品备案的,不得按清真食品销售。
(四)已取得清真食品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委托加工、联产联营等业务的,其合作方须符合《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所属区县民族部门进行备案,否则不得按清真食品销售。
(五)对违法制售假冒清真食品,扰乱市场秩序,伤害民族感情,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要迅速果断,依法妥善处理。
三、完善机制,确保集中检查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工作信息预警机制和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机制。要坚持24小时值班电话接报处置制度,发挥好清真食品监督员队伍的监督作用。对于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苗头、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会同商务、工商、卫生、质监、公安、市容等相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及时、依法稳妥地进行处理,并按信息报送规定,及时报送市各主管部门。对于玩忽职守、酿成严重事端的,要追究责任。
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即将到来之际,各区县各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管工作。要在执法人员、执法手段和经费上给予保障,确保清真食品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国庆期间清真食品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请各区县各部门于11月1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民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
市民委 市商务委 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 市质监局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