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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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委关于做好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76/2009-000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委〔2009〕18号
主    题 :
民族宗教\民族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民委关于做好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

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委(办)、各系统统战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大力表彰近年来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个人,激励全市各族人民为“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为国庆60周年营造民族团结进步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拟于今年10月底召开我市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现就做好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要通过评选表彰工作认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方法,积极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思路;要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对各族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知识、法规的宣传;要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宣树典型,激发全市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热情,形成全社会重视民族工作,争当模范代表的良好氛围,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为迎庆建国60周年献礼。
    二、 评选表彰范围
天津市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200个,其中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各占50%,区县占60%,系统占40%。评选范围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津部队及各街、乡(镇)和各基层单位等。
    三、 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在各项工作中,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在维护本市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大团结中作出积极贡献。
    (三)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促进我市各民族全面进步。
    (四)大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积极支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
    (五)立足本岗位,长期坚持为各民族群众服务,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勤政为民,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
    (六)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中,认真搞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一定的社会贡献和效果,加强民族团结、军民团结、警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评选条件附后。
    四、评选办法
各区县、各系统要在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推荐和有关部门协商相结合的方法推荐模范代表,并经所在区县、系统工委审核同意后,由市民委进行综合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评选要求
    (一)各区县、各系统要高度重视模范代表的评选表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保证评选工作质量和按时完成。
    (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方向性和典型性。模范集体评选适当向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基层社区倾斜;模范个人评选向工作在一线的和为本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个人倾斜。模范个人评选中,要注意有各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
    (三)评选中既要总结以往先进典型在近年来为我市经济建设发展做出的新贡献,更要注意总结近年来本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新典型、新经验。
    (四)在评选中,要注意将表彰评选与经常性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思路。
    (五)要加强宣传工作,依靠新闻媒体力量扩大宣传面,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树典型,营造民族团结进步和谐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信息工作,各区县、各系统要及时与市民委沟通评选工作情况,反映进度,加强工作联系。
    (七)参照国务院表彰工作的有关精神,区、县、局单位可参加模范集体评选,副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模范个人的评选。
    六、 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系统为本辖区、本系统所属单位评选工作的审核报送单位,负责按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区域和本系统的代表评选工作。
    (二)各区县、各系统在评选出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后,8月21日前报送推荐名单和模范事迹材料,字数3000字以上。模范事迹材料要典型、真实、具体,为群众所公认。
    (三)模范事迹材料经市民委同意统一后,填写统一式样的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登记表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本,上报前经审核单位批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8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民委政法处。
    (四)各审核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代表评选工作并与市民委政法处建立工作联系。8月5日前将评选工作联络员回执报政法处。
    (五)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各区县、各系统要对报送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按照要求,市民委还将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联系人:谢 敬
    联系电话:23190455 23319080
    E-MAIL:ZFC23319080@126.COM

附件:1.天津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评选条件 
     2.天津市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登记表 
     3.天津市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登记表 
     4.联络员回执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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