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产经营
清真食品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委(办)、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办发【2008】33号”文件精神,确保奥运期间安全稳定,切实推进清真食品市场依法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备案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内部食堂(灶)],都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登记和领取清真标志牌。
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专用证明;清真食品外包装材料;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地理位置示意图;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四)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或外地进货进料的清真食品证明。
四、要严格履行备案的有关程序,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凡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上述证明和材料,在开业后3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请备案。
(二)申请备案的单位或个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备案登记表》(市民委制)。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对申请备案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要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到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并填写勘察核实记录。
(四)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发给《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备案登记证》和清真标志牌(市民委制)。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整改和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对不符合或违反《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视其情节,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市民委制)。
(三)当事人接到书面整改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到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逾期不改的,将收回清真标志牌,取消备案登记。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同时采取义务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监督检查。市、区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设立监督电话。
(五)市和区县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要明确工作程序,热情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在备案登记过程中,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现场勘察核实记录,执法人员要2人以上。
(七)市民委对清真食品备案登记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八)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