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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4-11-21       来源: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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