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上级工作部门
市政府部门
主办: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网站标识码:1200000084 津ICP备16007168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102000364号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77号 邮编:300050 电话:022-2339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