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是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查看更多]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是宗教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宗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查看更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分析我国的宗教问题,逐步形成了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基本认识。[查看更多]
“四进”即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查看更多]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分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涉外宗教事务、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64条。[查看更多]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查看更多]
为了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查看更多]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查看更多]
大型宗教活动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需要在活动前三十日前提出申...[查看更多]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四)财务管理...[查看更多]
宗教活动场所、社会团体和公司法人等均可申请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但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能申请。按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查看更多]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天津市现有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2处,其中寺观教堂117处,固定处所25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