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族宗教委关于初步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通知
各区民宗委、各相关单位:
2019年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2019年9月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近五年来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报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初审推荐材料的预备通知》(民办发〔2019〕61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表彰范围为2014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模范集体占45%,模范个人占55%。我市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额共21个,其中模范集体9个、模范个人12名。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对口支援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原则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二)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司局级及以上干部不作为推荐对象,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民委系统推荐对象控制在20%以下。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三)向反恐维稳工作和对口支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和部门倾斜。
(四)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可优先推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五)各单位要制定评选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质量。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组织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分别在所在单位、市级范围和全国范围三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组织推荐
各区民宗委、各相关单位按照评选原则和条件,可推荐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各1个,填写《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初审推荐表》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初审推荐表》,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6月17日前报市民族宗教委民族一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minzuyichu@163.com。附件电子版自行下载:minzuyichu@sina.com,密码:mzyc23317332。过期不报视为放弃推荐资格。
联系人:杨春波 周璇
联系电话:23317332(兼传真) 13920307339
2019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