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将回族等十个民族(回、维吾尔、东乡、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保安、哈萨克、撒拉)职工的伙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九元。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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